
港口建設必須符合國家頒布的規定。因為這是進出口貨物的重要門戶。每年越南超過 90% 的進出口貨物通過這裡。這表明港口對當今經濟的重要性。因此,問題是 如何正確規定地建設港口?今天的文章將更詳細地介紹在越南進行港口建設的規定,讓我們一起了解!
1. 港口建設標準
建設港口所需的標準包括:
- 碼頭建設區域必須與海洋相連的水域。
- 該地點必須具備足夠的自然地理條件,以滿足建造港口碼頭、錨地、轉運區和海上航道以確保船舶安全營運的要求。
- 海運交通的優勢。
- 作為連接國內貨物運輸、進出口和海運中轉的區域。
- 此外,在進行港口建設時,承包商還必須遵守有關:載重和影響、地基和地質改良、防波堤、航道、疏浚和土壤加固等標準。

2. 越南港口建設規定
投資建設港口、碼頭、泊位、浮碼頭、錨地、轉運、航道之越南及外國組織或個人,須遵守第58/2017/NĐ-CP 號法令及相關法律規定。
- 關於投資建設原則、港口、航道投資意向決定權限,該法令規定投資建設港口、碼頭、泊位、浮碼頭、錨地、轉運、航道之越南及外國組織或個人,須遵守第58/2017/NĐ-CP 號法令及相關法律規定。
- 投資建設港口、碼頭、泊位、浮碼頭、錨地、轉運區、航道應符合已批准的港口系統發展規劃及其他相關規劃;若投資建設港口、碼頭、泊位、浮碼頭、錨地、轉運區、航道的項目與已批准的港口發展規劃存在差異,在項目實施前,投資者應報告並獲得主管機關批准規劃同意。
- 投資建設專用港口、碼頭、泊位、浮碼頭、錨地、轉運區的組織和個人,負責投資建設專用港口、航道、水域、海域的基礎設施,但公共航道、引水區域、檢疫區域、轉向區(為船舶轉向而設立並公布的水域)若已存在且能滿足專用港口船舶營運需求則除外。
- 使用國家預算資金投資港口、碼頭、泊位和航道的投資決策,按照《公共投資法》的規定執行。
- 對於不屬於上述情況的港口、碼頭、泊位和航道的投資決策,按照《投資法》的規定執行。對於屬於省級人民政府主席權限範圍內的投資決策項目,應徵得交通運輸部書面一致意見。

3. 港口建設施工時的相關法令
159/2018/NĐ-CP號令 關於港口水域和內河水道疏浚活動管理的規定。
58/2017/NĐ-CP號令 關於《越南海事法》細節規定中海事活動管理的規定。
143/2017/NĐ-CP號令 關於海事工程保護的規定。
21/2012/NĐ-CP號令 關於港口和航道管理的規定。

“南部石化港口”項目
公司信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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